關于進一步明確《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投標評標辦法》中
招投標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設區市招標辦、有形建筑市場,省冶金、農墾、南昌鐵路建管站(辦),南昌高新(經濟)開發區招標辦: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投標評標辦法》(贛建字[2010]1號,以下簡稱《評標辦法》)文件已在全省貫徹執行,現對《評標辦法》在執行過程中相關內容,以及在招投標過程中有關問題予以明確,請遵照執行。
一、《評標辦法》第七條 “暫列金額和暫估價大于等于招標項目總價20%或合計超過50萬元的,由招標人和中標人雙方依法共同組織對暫列金額和暫估價項目的招標(招標人供料除外)”,在實施過程中按以下方式執行,并依法進行招標:
(一)在對暫估價中涉及的材料、設備、服務的采購時,當費用超過原暫估價時,超過部分的費用應從暫列金額中支出。當暫估價(含超過部分的費用)中涉及的材料、設備、服務的采購,大于等于招標項目總價20%或合計超過50萬元的。
(二)施工中發生的工程變更,若該工程變更為獨立的新增項目,且大于等于招標項目總價20%或合計超過50萬元的。
(三)招標人編制的招標控制價中存在工程暫估價的,當該工程大于等于招標項目總價20%或合計超過50萬元的。
二、在編制招標控制價和投標報價時,暫列金額和暫估價應按我省現行《計價管理辦法》及現行費用定額的有關規定計算:
(一)暫列金一般情況下按不大于分部分項工程費用的10%確定。并按照現行費用定額計費程序中有關“其他項目費”的規定計算規費和稅金。
(二)暫估價按招標人確定的金額為基礎,材料暫估價參照“價差”的規定計取規費和稅金;工程暫估價僅計取稅金。
三、報價中的招標人要約合理低價不得大于0.97(M-Z)+Z。注:M-招標控制價;Z-暫列金額和暫估價。
四、招標人在編制招標控制價的施工措施項目和投標人在編制投標文件的施工措施項目時,應按以下要求執行:
(一)招標控制價中的施工措施項目編制須嚴格執行我省現行《計價管理辦法》和招投標管理規定。
(二)凡可計量的施工措施項目,招標人均應按編制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方式將措施項目清單[措施項目清單與計價表(二)]提供給投標人,并將此施工措施在招標文件3.2.2條款“工程施工要求”中予以明確(增加的內容,可在招標文件12.1.1條款“說明事項”中予以明確)。當招標人提供的措施項目清單出現誤差時,應按實進行調整,并按《評標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三)凡可計量的施工措施項目,招標人未按規定提供措施項目清單[措施項目清單與計價表(二)]的,投標人在收到該項目清單后,發現問題應及時向招標人提出,并抄報招標監管機構,招標人在3天內拒不答復或拒不改正的,該部分有爭議的費用由招標監管機構責成招標人或代理機構通知所有投標人按暫估價處理,投標人應按招標控制價中此部分措施項目費進行等額報價。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根據我省現行計價管理規定進行調整,按實計算此部分措施項目費用,并按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報價的讓利幅度確定此部分措施項目費用。按《評標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五、招標人或招標人委托的中介機構,在編制完成招標控制價后,應提供兩份包括各組成部分詳細內容(含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分析表的電子光盤)的招標控制價,一份歸招標人存檔,另一份由招標人帶入開標現場,提供給評標委員會,以利于評標。開標會結束后,招標人應將該份招標控制價(含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分析表的電子光盤)交招標監管部門備案。